清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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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清河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规定以街道社区、乡镇为单元,根据
2、人口数量、商圈类型、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相关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制定。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四)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第五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六条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烟草专卖局
3、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定期公不O第八条对因历史原因超出本规定持证户数量的区域单元,将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清河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度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对区域单元持证户规划数量动态调整。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可遵循均衡发展原则,对单元规划科学调整。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
4、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第十条依据清河县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特点,量化分析划分的区域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将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禁入区、饱和区、发展区三种类型,饱和区内将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一条在坚持均衡发展、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下,组合运用区域单元总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的合理布局模式。第十二条所有区域单元要符合区域单元的总量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持有烟
5、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二)自然村、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过500人的村,在5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500人的,可按1个零售点设置。(三)各类批发市场(含专业或综合类市场)内,摊位在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摊位数量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证明,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与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且占用市场内办
6、证的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四)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底商已经设置零售点的,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内部不再设置零售点。执法车辆及执法人员能开展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的未封闭居民小区(底商未设置零售点的)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每个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内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和日常市场监管的居民小区、住宅小区,不予设置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不受小区户数限制,按照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办理,且不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
7、面,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且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非封闭式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五)高等职业学院、大学的学生、教职工数量在5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六)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娱乐场所以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饭)店、度假村、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七)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物流园区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须有所在单位批准并接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管
8、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八)汽车站、火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机场候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九)旅游景区内(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按景区规模、客流量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所设零售点应当符合森林防火等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三条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住宿(属于第十二条第六项的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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