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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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遵府发(2019)12号)(以下简称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对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汇府办发201920号)进行修订。第二条在汇川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到管理、租赁运营以及申请适用本实施细则。根据细则的指导思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梯度保障的原则,对住房困难程度不同的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补助或租金核减。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管理及
2、租赁运营,负责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及租赁运营管理工作,具体如下:(一)区财政局负责中央、省、市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与租赁补贴资金拨付、监督使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拨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管理费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费用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审核、拨付。(二)区住建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信息查询、审核认定、住房情况年度动态复核以及租赁补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及维修工作。(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及审核
3、相关资料。每季度和分配前对家庭经济收入进行动态复核。按照“谁引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本镇(街)的申请家庭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对复核不符合标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要及时清退。对不按时缴纳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家庭负责落实清退。负责督促保障家庭提供年审资料,年审时间为每年2月至11月。(四)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认定,以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婚姻情况查询。(五)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车辆信息,以及向住建部门及时通报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人员违法行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治安和秩序维护工作。对在公共租赁
4、住房内从事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对违法侵占国有资产行为进行劝离或采取强制措施。(六)区人社局负责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社保及其他信息。-tI-(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内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八)区税务局负责对接遵义市税务局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内纳税信息,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出售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汇川分中心负责对接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十)供电部门负责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用电信息查询和供电管理工作。(十一)供水
5、部门负责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用水信息查询和供水管理工作。(十二)区审计局、区统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十三)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好租金的收取上交以及及时返还租金进行维修、维护,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第六条根据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按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中心城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第二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范围第八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范围包括下列家庭和相关人员:(一)户籍为汇川区,且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二)户籍为汇川区的农村进城
6、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三)在汇川区辖区范围内有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户籍人员且在中心城区无房人员。(四)在汇川区辖区新参加工作或人才引进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且在中心城区无房人员。第三章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分类第九条上述对象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具体分类如下:(一)夫妻双方必须列为同一家庭共同申请,任何一方不得单独申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属于同一家庭。(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年满18周岁)未与父母实际共同居住且有经济收入的单身人员可视为单独家庭。(三)夫妻离异满两年以上的可视为单独家庭。(四)外来户籍务工就业人员以其办
7、理的居住证登记情况办理。第四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第十条汇川区户籍(一)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2 .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 .人均收入低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收入标准,按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且有支付租金的能力。4 .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2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二)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5 .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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