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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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监督协调机制和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
2、台,为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物业服务招投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业主实时查询、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等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公安、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履行职责;(三)调解处理物业管
3、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四)组织、推动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五)负责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所需物资和资金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调解处理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业主及业主组织第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
4、)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实施自行管理;(四)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抵触的决议;(九)使用业主共有收入或者其他共有资金;(十)物业费调整;(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因长期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居住等原因不能行使业主权利的,可以委托实际居住的成年近亲
5、属、居住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代为行使业主权利。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装修、未入住等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业主可以以栋、单元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就业主大会表决事项通过书面、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能够真实表达业主意愿的方式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业主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
6、映。第H一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建设单位注销、明确放弃参加或者在规定时间未派人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政府实施的拆迁安置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小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7、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筹备经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剩余筹备经费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仍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后,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业主大会期间的全部资料并解散。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者应当
8、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议题及其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业主微信群等平台公示,公示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书面报告。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APP平台等方式,表决形式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具有可追溯性。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者应当自会议召开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业主微信群等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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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 物业管理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