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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招标人择优选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支持,打造“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招标投标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管理、信用奖惩应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
2、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或者代理枣庄市项目),并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除外)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奖惩结合,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实施”原则进行,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及时、准确。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
3、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第六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代理机构实施信用评价,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机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备注:行政监督部门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项目类别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按相关规定对代理活动进行见证,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提供支持。第八条成立“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专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4、、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为成员。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政策的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分析评价、审核校验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九条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枢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代理机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对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第十条初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填报相关信
5、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已注册未填报的,应及时补充填报。代理机构登记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须事前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一)所登记的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严格履行合同;(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罚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4类,实行目录管理。第十二条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一)企业名称、地
6、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登记备案的基本情况信息;(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三)其他基本信息。第十三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企业专业能力、行业和社会贡献以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一)党组织设立和活动情况;(二)获得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等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信息;(三)进入各级公共资源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业绩信息;(四)人员配备及专业技术水平等信息;(五)纳税信用等级及参与社会公益等信息;(六)其他优良信息。
7、第十四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以及经司法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招标前期违规代理、不正当竞争承接代理、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行为;(二)招标文件编制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等相关规定;(四)拒不发布公示信息、故意拖延或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等;(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恶意投诉、举报、诽谤招标人、代理机构、中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等;(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8、、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七)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第十五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代理机构“黑名单”:(一)发生转包、挂靠及出借单位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违反法律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受到行政处罚的;(四)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同
9、时接受两个(含)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代理投标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六)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在招标投标、行政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八)经认定的其他相关“黑名单”情形。第十六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信息登记:(一)企业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二)在“信用中国”或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四)因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承接代理业务的。第十七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加强各类信息采
10、集,采集渠道主要有:(一)信用中国(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二)各级发展改革、司法、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表彰、通报表扬等文件及获奖证书;(三)各级发展改革、司法、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通报等文书;(四)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息;(五)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计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项、加分项和减分项3部分组成。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一不良信用信息得分。基本
11、信息为基本分项,完整准确的得60分。优良信用信息为加分项,最高加4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最高减60分。第十九条按照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进行量化计分并确定信用评价等级。评价期内无业绩的不进行评价。同一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获得不同级别表扬、表彰,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同一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取最高值减分,不累计减分。“黑名单”信息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代理机构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息,减分期限自转入之日起1年。第二十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一)AA
12、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90分(含);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二)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含);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三)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含);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四)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50分(含);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五)C级:信用评价分值低于50分。第二十一条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考核每年进行1次,由各区(市)分级分类进行评价,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于次年一季
13、度将代理机构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应的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再将考核结果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布。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记录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信用中国(山东枣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成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答复。经查实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单位。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信
14、用评价结果记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五章信用奖惩第二十四条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列入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实施信用奖惩制度,作为动态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实行信用激励,对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A级的代理机构纳入“信用中国(山东枣庄)“守信红名单(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并可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向社会公开推介,为招标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二)对其进场办理招标代理事项提供优先服务;(三)优先提名有关评先树优表彰奖励;(四)在政策扶持方面给予倾斜;(五)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
15、二十六条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代理机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列入相关部门“双随机”“专项检查”等重点监管范围;(二)依法增加事中事后监管频次;(三)其他依法依规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代理机构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一)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约谈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二)取消政策扶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资格;(三)纳入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重点进行标后评估;(四)其他依法依规重点监管措施。第二十八条实行信用惩戒,对发生“黑名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中国(山东枣庄)”失信黑名单(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可对其实施以下限制措施:(一)不得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二)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教育;(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高频率监督检查并督促其整改;(四)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第二十九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红黑榜”,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等网站公开发布。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主动查询“红黑榜”,同等条件下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较高的代理机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建立代理机构信用修复机制,代理机构受到考核减分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将整改意见书面提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结束后,如减分行为已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