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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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安全重点单
2、位确定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根据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可以为经营主体、单体建筑、厂(场、院、园)区,或者场所等,并应当符合下列确定原则:(一)同一建筑或同一厂(场、院、园)区内有多个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场所),且由同一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可以合并确定为1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具备两种及以上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内,除居住场所以外,其他场所如果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六条消防
3、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机制,根据火灾风险程度,结合建筑、厂(场、院、园)区、场所及经营规模特点,划分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分级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备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建筑高度250米(含)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二)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三)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地下公共空间。(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五)三级医院。(六)住宿床位50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七)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八)全国
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一级博物馆。第七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实际和火灾风险程度,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基础上细化界定标准,但不得通过扩大面积、缩减行业类别等方式缩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涵盖范围。具体界定标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依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排查和核实,督促相关社会单位通过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实施申报,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汇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前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及分
5、布情况排查核实台账进行初审,研究提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意见,并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汇总审查。第九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排查核实台账,严格按照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列尽列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步函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而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告,并同步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第十条消防安全重
6、点单位应以下列方式规范命名:(一)以单个场所为重点单位的名称:该场所商事登记或组织机构登记名称。(二)以单个建筑为重点单位的名称:该建筑名称(物业管理公司名称)。(三)以整个厂(场、院、园)区为重点单位的名称:厂(场、院、园)区名称。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一)单位发生停业、搬离、拆迁等情况。(二)单位经营面积范围减小,不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三)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情况,按撤销进行处理;如符合上述第三项情况,按变更进行处理。每半年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实施调整工作,报
7、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根据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界定标准进行确定。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以产权单位经营使用单位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将其经营使用或管理区域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明确各网格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构建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划分应根据建筑群或单体建筑内
8、部经营使用或管理区域分配情况,按照“一院多格、一楼多格、一层多格”原则,明确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界定规则(附后)进行界定。第十五条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应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状等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行分工。各经营使用单位负责自身经营使用区域内的房屋、场所及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产权单位经营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受委托提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合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场所及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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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消防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