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票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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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学院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学院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在收取教育事业性收费和科研服务收费等收费项目时向被收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费凭证。第三条学院财务科是学院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使用、核销和保管等工作。第二章收费票据使用范围第四条学院使用的收费票据包括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五条非税收入收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
2、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学院用此收据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资料费、培养费。税务收据用于收取科研项目服务费、咨询费,其他经营收入及收取除学费外的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的凭证。各种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第三章收费票据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第六条学院使用的收费票据,由财务科派专人凭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到一省财政厅购领手续,并做好领用登记。各单位使用收费票据,一律到财务
3、科领取。财务科收费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制度。即收费单位购领收费票据时应先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财务科审核后,由财务科领导审批方可继续购领票据。第七条除学院专业财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领用票据。校内单位如有收入,由财务科统一安排。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联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得用行政章或其它印章收费。不得拆本跳页,不准涂改、撕毁。如有作废,应整份保存。第八条票据领用人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务科报告,由财务科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对有印刷质量问题的票据不得自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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