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会服务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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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社会服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各部门和单位创收积极性,进一步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大学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确保学校利益,兼顾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服务财务管理,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利用学校各种资产和资源进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财务管理。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实行目标管理,按学校与之签订的协议或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第三条学校各部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不
2、得干扰学校教学、科研等正常秩序。第四条为严格财务管理和严肃财经纪律,各项社会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利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展创收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先提出申请、后论证审批(不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对外服务收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列入项目支出管理,不得自收自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逃避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第二章社会服务收入第五条社会服务收入是指各部门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开展有偿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第六条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各
3、类、各层次学生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训、进修所取得的收入。第七条科研服务收入是指科技咨询收入;实验室设备开放及技术服务收入,如:科研咨询、开发、分析、检验和仪器设备出租使用等。第八条其他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为社会提供除教学、科研、医疗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如:网络服务、计算机延伸服务等以及上述规定以外的各种服务收入。第三章社会服务支出第九条社会服务支出是指各部门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学校成本、业务费。第十条学校成本是指社会服务项目利用学校的人力、物力资源及无形资产等支付的补偿费用以及使用设备折旧、损耗费用。第十一条业务费是指提供社会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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