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V适用范围(一)本办法主要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或受托管理权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二)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是指各类国有商业服务性服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三)
2、国有房产的出租应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价方式(含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单位不得对承租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单位在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五)以下国有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2 .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公租房、用于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的保障性国有房产;3 .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国有房产,如停车场、体
3、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等。(六)单位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1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2 .属于违法建筑;3 .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4 .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5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二、实施程序(七)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单位应当将拟出租的国有房产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由其主管部门(一级单位直接报县财政局,下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八)单位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1 .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包括拟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
4、、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租金评估价等);2 .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备案的房产出租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或者价格标准相关佐证材料;3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4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九)对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等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国有房产,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线上备案,下同),不再另行审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对于首次招租、非连续出租或其他难以确定招租价
5、格的房产,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租金进行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的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在连续租赁的情况下,单位原则上无需对招租房产开展租金底价评估,单位可选取上期成交的招租价格结合市场情况确定租赁底价。(十一)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提出拟出租房产的租赁评估价。对单位内部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十二)属于以下情形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1 .出租给县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县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专项工作临时机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
6、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评估价;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可协议租赁,协议价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2 .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租赁,可协议租赁,但协议价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3 .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十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等有关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外公开发布拟出租的国有房产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1.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4 .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5 .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6 .拟出租房产的底价;7 .
7、招租的形式;8 .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9 .报名地点和方式;10 ,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11 其他信息。(十四)出租信息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期限为10个工作日。(十五)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上一次底价)90%,再次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上一次底价)80%o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或上一次底价)80%的,应重新评估或重新确定底价,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进行公开招租。(十六)承租方确定后,租赁双方应签订租房协议,租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 .房产位置、面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县级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 房产 出租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