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行政确认裁量基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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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北京市商务行政确认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实施主体事项名称-主项办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办结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材料信息1京商局北市务三投台资认第转的投确经地资湾者台资第转认消投经地资取湾者三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三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10.0个工作日1、在获得转投资认定后,发生以下变化的,台湾
2、投资者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原出具认定证明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有关变化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一)台湾投资者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二)台湾投资者对第三地投资者的所有或控制关系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三)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到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后,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对该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认定。(来源: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2、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流程:受理T决定一发证;办理流程详细信息:一、受理(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
3、晰、符合规定(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二、决定(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符合规定(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出具取消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证明;)三、发证(取消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证明)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否办理结果取消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证明结果文书类型:批文结果样本:台湾投资者出具取消转投资认定证明一、台湾投资者不再满足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二、台湾投资者对第三地投资者的所有或控制关系不再满足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
4、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说明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序号实施主体事项名称-主项办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办结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否费I1树办理结果材料信息2北京市商务局三投台资认第转的投确经地资湾者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三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20.0个工作H1、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
5、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下简称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以下简称转投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以下简称转投资认定)。(来源: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二条)2、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流程:受理决定一发证;办理流程详细信息:一、受理(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符合规定(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十条);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二、决定(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符合规定(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具
6、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证明:)三、发证(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证明)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否文:果资三资明书批本资转定结投第投证文.样投具认理湾经转定果型果湾出资明办台者地认结类结台者投证一、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二、台湾投资者为企业的,经公证的台湾投资者设立登记说明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三、台湾投资者为企业的,经公证的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基本情况的说明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四、台湾投资者为企业的,经公证的员工保险缴纳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五、台湾投资者为企业的,经公证的上一年度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
7、证明文件(亏损的企业提序号实施主体事项名称-主项办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办结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否费I1树办理结果材料信息供征税机关关于亏损情况的证明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六、台湾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公证的身份证件说明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七、台湾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和转投资企业之间所有和控制关系的说明和证明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3北京市商务局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三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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