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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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封市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二)
2、依法依规,提高效率。各乡镇(区、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努力做到“让群众最多跑一次”。(三)先期办理,证缴分离。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单位要督促其限期缴清。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二、处理范围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三、申请主体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1
3、.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2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3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4 .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乡镇(区、力、)提出申请。四、土地权属确认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申请人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
4、,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确需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照权籍调查的结果和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二)主城区(城区环山旅游公路、登封大道、阳城路、南环二路合围区域内)的房地产,申请人无法提供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以上所述权籍调查结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和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办理土地信息登记。以上土地信息未登记前,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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