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物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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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卫生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卫生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园物业管理,创造整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总务处对全院校容、校貌和部分室内卫生、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学院的爱国卫生工作。对全院范围内的卫生工作进行协调和检查。第三条各校区校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校容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第二章校容管理第四条各校区负责对校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适时地进行清洗或整饰,保持其
2、整洁、美观。第五条校园道路两侧的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树、绿篱上晾晒衣物以及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第六条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疏通。塌陷破损或有积水的路面,养护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第七条任何单位(部门)业户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设点经营、广告经营宣传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学院领导和总务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场地租金;严禁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占用公用场地和经营宣传活动。到期后,按规定恢复原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离场手续。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进行圈围。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
3、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在占地范围内作业。(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杀蚊蝇措施。(三)无积存垃圾、污水。(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五)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挡。第十条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必须在二日内清除,不得积存。第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业户,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画、涂写。第十二条校内重要活动的标语牌、横幅的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后立即撤除。严禁捆绑在树木上。第十三条校园内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设置露天摊点。第十四条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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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校园 物业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