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内大型群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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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内大型群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院内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型群体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在院内主(承)办的预计参与人数规模在200人以上的群体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1、体育比赛;2、演唱会、文艺晚会等形式的文艺演出、影视放映及讲座等;3、展览、展销及促销等;4、人才招聘会、各类报告会、节庆庆典等;5、各类培训、辅导及考试等。本规定还包括社会单位或个人租(借)我院场地场馆,在院内举办的各类活
2、动(无论规模大小与活动内容)。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包保责任制。主办单位(包括承办单位、对外租借场地的场地管理单位,下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主办单位要履行活动申请报批手续,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第四条保卫处负责对院内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依照学院有关规定,指导院内主办单位制订安全工作方案,检查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监督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制定安全工作方
3、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三)安排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人员及工作人员,单场参与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或者影响较大的活动,可以申请保卫处派员参与;(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六)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保卫处和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八)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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