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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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内采购项目管理,完善校内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开展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自主采购活动。校内集中采购指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非科研类)支出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采购预算在6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采用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校内自主采购指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非科
2、研类)支出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校内自主采购一般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二章工程类项目第三条本细则中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安装、装修、修缮工程等,工程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总务处。第四条单项造价在2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经总务处审核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选定。第五条单项造
3、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委托学校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实施。学校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遴选确定。第六条单项造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审核后,可委托学校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实施,也可由采购需求部门集体研究后,规范自主采购。第三章服务类项目第七条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含)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学校招标办根据服务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按照学校相关制度选定。第八条单项或批量
4、采购2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部门按程序报批,学校招标办根据服务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一般是校内询价)自行组织采购或通过第三方采购平台等方式实施采购。第三方采购平台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第九条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一般按照“货比三家,择优选取”的原则,通过部门集体决议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第四章货物类项目第十条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含)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学校招标办根据货物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按照学校
5、相关制度选定。第十一条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含)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学校招标办根据货物类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一般是校内询价)自行组织采购或通过第三方采购平台等方式实施采购。第三方采购平台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第十二条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一般按照“货比三家,择优选取”的原则,通过部门集体决议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第十三条以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内的除外。第五章校内集中采购的分类、方式及程序第十四条校内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谈判、校内磋商、公开询比、校内询价、
6、校内直购及网上采购等8种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是指在学校门户网站或*省政府采购网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采购预算达到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第十六条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可采用最低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以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时,价格因素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3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
7、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第十七条采用校内集中采购的邀请招标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确认采购供应商名单:采购需求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2.从上级相关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3.采购需求部门书面推荐。采用第1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
8、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含采购项目的概况、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要求、预审公告期限(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等内容。预审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采用第2项或者第3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4家。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二)发布采购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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