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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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2、、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 .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 .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 .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 .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
3、遣工的。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三
4、级的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拟申
5、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四)公示。对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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