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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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1、设备处代表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2、各系部的
2、中心主任是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各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处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3、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1、单价,5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2、属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3、单价25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4、单价N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1、为主机配备的
3、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3、各类计算机软件,80OW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第五条单价2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第六条各系部根据不同的经费来源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拟订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在
4、拟订购置计划时应组织相关教师、实训技术人员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含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七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按照*学院采购办法实施。第八条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购置单位指派的专人负责,设备处可派人配合验收。一、验收基本要求:1、品名、型号、规格是否符合。2、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3、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必要时应进行校验。二、验收程序:1、验收人员到场开箱,按验收基本要求逐项进行。仪器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保存。2、需安装后才能验收的设备,可先验收基本要求的1、2项,其余项目待安装调试完毕后,再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残缺
5、、毁损、数量、型号、规格不符等情况,应暂停验收,及时查明原因,并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货单位办理退换或索赔等手续。验收合格,按第四章有关条款办理报账手续。验收完毕需将验收报告报设备处。4、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在到货后三周内完成;需安装的设备,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第九条教学仪器设备实行两本账制度。两账分设在设备处和各使用单位,账账必须一致。第十条各中心主任应相对稳定,若确需变动时,必须向设备处备案,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主管系、部指定专人监督交接。交接完毕,应有三方签章的交接记录,交接双方分别保管一份。在未完成交接前,原中心主任不得离开。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购置经办人须认真
6、填写“*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各栏目内容要详细、准确,且必须盖有中心主任的专用章。仪器设备相关凭单、报表等由中心主任妥善保存。第十二条入账1、新购仪器设备,经设备处对“*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审核后按原值登记入账。2、捐赠、校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类比估价。并在“*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备注栏注明后,交设备处审核登记入账。3、校内调拨仪器设备,由调出单位负责填写“*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设备处凭“*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调账。4、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以及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主机一部分,均视为主机原值的增减。应在“*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上注明主机的仪器
7、设备编号,由设备处审核后调账。第十三条销账1、调出仪器设备,设备处凭“*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审核销账。2、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设备处凭审批后的“*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申请单”回单销账。第十四条中心主任每学年应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次清查情况都应做详细记录,以备查阅。设备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十五条各中心仪器设备账务应实行计算机管理,为实现全校仪器设备数据网络化管理奠定基础。第五章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中心主任是保证本中心仪器设备完好、不得丢失的责任人。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第十七条实训室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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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教学 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