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草原防火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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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草原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草原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OC)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IO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第六条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3、。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第十二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全
4、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草原防火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草原防火规划制定的依据;(二)草原防火组织体系建设;(三)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四)草原防火物资储备;(五)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草原防火规划,加强草原火情瞭望和监测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物资储备库(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储存必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第十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
5、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二)草原火灾预警与预防机制;(三)草原火灾报告程序;(四)不同等级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五)扑救草原火灾所需物资、资金和队伍的应急保障;(六)人员财产撤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方案。草原火灾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受灾牲畜数量以及对城乡居民点、重要设施、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威胁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6、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
7、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
8、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第二十三条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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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草原 防火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