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docx
《25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5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2、第42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刑法修正
3、案(九)第七条)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5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 执行 确定 罪名 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