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总务处外聘职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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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总务处外聘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聘职工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劳动者个人的权益,规范用工程序,根据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外聘职工的界定:不通过学校人事处办理调入手续,人事档案关系不进入学校管理,由大学劳动服务中心聘用,安排到总务处工作的人员。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第三条总务处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将用工计划书面报总务处办公室,经总务处分管外聘职工的领导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第四条外聘职工的聘用手续一律按总务处规定的程序办理,由职工个人填写外聘职工登记表,办公室必须核实身份证、流动人口务工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健康证明、社保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
2、上岗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经双方约定、确定聘用人员后经总务处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书由大学劳动服务中心与职工签订。第五条聘用程序必须合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以聘用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外聘职工聘用基本条件1 .政治思想品德好,拥护总务处各项规章制度。2 .工作认真踏实,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能胜任被聘岗位工作要求。3 .遵纪守法,劳动纪律观念强,公私分明,爱岗敬业,乐于奉献。4 .具有相应被聘用工作岗位的工作技能。5 .经过正规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
3、第七条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员,严格控制的原则。聘用外聘职工原则上先本市后市外,优先聘用本市下岗工人。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聘用到本部门工作。第八条依法招工,保证质量。不得聘用下列人员:1 .未持有身份证或证件不合要求者2 .触犯刑法或治安处罚条例被判刑或劳教者3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聘用未满十八周岁者)4 .已满五十五周岁的男性或已满五十周岁的女性5 .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九条对重要的特殊岗位聘用职工,由总务处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及分管外聘职工的处领导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必要时进行笔试)确定聘任人员。其余岗位由办公室和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面试考核。第
4、三章外聘职工的管理第十条各中心领导是外聘职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心建立外聘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聘用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等内容。办公室建立外聘职工档案,实行规范管理,避免非法用工。各用人部门必须完善和定期公示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编制职工手册,必须有计划的组织外聘职工学习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职工知晓各项规章制度,并作好学习情况记录,会同职工学习签到记录一并定期报总务处办公室备案。各用人部门须及时将“外聘职工增减情况表”报送总务处办公室和财务部备案,以便总务处及时掌握劳动用工情况,规范用工管理。第十一条各用人部门(中心)根据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来确定是否正式聘
5、用。正式聘用人员,必须填写大学总务处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书后由各中心及总务处办公室同时备案,统一到总务处办公室办理身份牌。第十二条外聘职工必须参加本单位年终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再聘用。第十三条各用人部门(中心)要加强对外聘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表现优秀的职工,应鼓励他们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加入党、团组织。同时,各用人部门(中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外聘职工的文化知识、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努力避免发生工伤事故。第十四条辞职1 .聘用人员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
6、式通知所在单位,经部门(中心)领导研究签署意见后上报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部门(中心)领导应与申请辞职的职工积极沟通,对表现较好的职工要尽力挽留。3 .职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身份牌、工作服、总务处或中心的一切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和其他有总务处或中心标识的物品;结清在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4 .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批准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为: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同时须结算以下项目:(1)职工拖欠未付的借款及有关费用;(2)职工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赔偿金、风险金;(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5 .辞职职工在
7、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工作交接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职工因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6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总务处即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并不受理其在6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因特殊原因复职的,工龄不连续计算。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一)各中心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相关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先报总务处,由总务处进行内部调整,如调整不了,再按总务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总务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8、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 .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受到师生投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 .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年内请假达20天或旷工累计达10天以上,影响服务、教学、生活秩序的;7 .盗窃、赌博、营私舞弊,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社会秩序的;8 .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9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10 .伪造个人工作经历、职称或文凭的;1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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