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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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国交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
2、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中国交建对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第六条
3、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 .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 .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安全技术无保障的;3 .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4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5 .年内累计发生三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6 .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交建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不按要求设置安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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