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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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经费,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一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院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指需要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发改委立项,并经合*市规划局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基本建设工程。维修工程指所有使用财政拨款进行的建筑、水电、绿化、管线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等的维护、维修、检测、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第三条维修工程分为
2、零星维修工程、协议维修工程和采购维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指预算为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协议维修工程指预算为3000元(含3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之间的维修工程。采购维修工程指预算为IOOoO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维修工程。第四条总务处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二章基建工程管理第五条审批立项。基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立项。需分别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改委审批立项。第六条列入预算。基建工程按实际情况列入年度预算方可实施。跨年度项目可按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第七条
3、招标采购。基建工程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应招尽招”、“应采尽采”,择优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第八条施工管理。1.学院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2 .基建工程实行监理制。3 .隐蔽工程由项目负责人、监理、审计和施工单位共同核定工程量并记录,必要时请质监部门现场验收。4 .变更和签证。应充分做好方案论证、设计评审等前期工作,尽量避免工程变更和签证。必要时,变更和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认定后,报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审批。增加的工程费用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5 .基建工程按有关规定进行跟踪审计。第九条结算审计。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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