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民政局关于2017年城市低保支出绩效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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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汀县民政局关于2017年城市低保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长汀县财政局关于开展部门2017年度专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汀财绩(2018)4号)精神,现将我局2017年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考评工作报告如下:一、专项支出项目概况(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长汀县民政局共有12个职能股室:办公室、计财股、优抚安置股、双拥办、救灾救济股、低保股、老龄办、社团与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股、社会事务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区划地名股、婚姻登记办。年末在职人数24人。主要工作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的审核报批及优抚政策的组织实施
2、,组织双拥工作;负责退役、转业、复员、军休等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本县内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民政计划财务工作。(一)项目基本情况为全面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福建省民
3、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汀政综(2017)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总体完成了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任务。二、项目实施基本情况(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对象: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项目工作程序:1.报批程序。城乡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
4、门审批的程序实施。(1)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2)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
5、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3)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2 .调查摸底。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
6、5人。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其间发生的法
7、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3 .质量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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