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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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卫生健康行政强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强制范围(一)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二)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强制。(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四)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
2、散的场所。(六)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四、承办机构:邢台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五、审批机构: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六、办理流程:(见行政强制流程图)七、办理规定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八、办理时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九、监督方式:纪检委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十、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
3、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H一、责任追究(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一)地点: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201号(二)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办公时间:14:3017:30(三)电话: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公开运行流程图一段物品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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