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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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动贵州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办学
2、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教育督导相关工作。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学生、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第五条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担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
3、件。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督学任命和聘任的具体标准、程序、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督学名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的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督学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第七条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期间取得的业绩,符合职称评审条件要求的,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督学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从事
4、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教学工作量。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督学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并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将督学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履职考核范围,督学应当按照规定学时和方式完成培训。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考核和奖惩机制,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褒扬;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第十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
5、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第十一条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督导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二)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三)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四)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教育督导机构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规
6、划布局、协调发展情况;(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四)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发展水平,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情况;(五)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以及保障、改善办学条件情况;(六)校长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教师配备以及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七)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依法依规办学以及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情况;(二)发展素质教育以及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
7、学工作情况;(三)教师队伍建设、师德师风以及教师专业发展情况;(四)学校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安全情况,食品安全情况,校园欺凌防控情况,师生身心健康教育情况;(五)学校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六)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保障以及教育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七)课程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八)招生、学籍管理情况;(九)教育收费执行以及经费、教育资源等学校管理情况;(十)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以及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情况;(十一)突发事件预防以及应对处置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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