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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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
2、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第四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引导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按照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我省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我省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
3、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第六条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
4、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可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第七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组织和指导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根据中央资金预算下达情况及省科技厅资金分配建议及时批复下达资金预算。(三)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四)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第九条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管理、
5、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评估)和立项。(三)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五)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六)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七)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编制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报送。第十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初审和推荐。(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三)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一)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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