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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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2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吕志成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2、,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租赁房屋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房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
3、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承租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臧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八条出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一)通过网上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在线自主登记;(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房屋租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房屋租赁企业、代理人登记。第九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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