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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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消除我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风险隐患,从源头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2、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划、立、治”三项任务要求,开展“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切实消除饮用水源风险隐患,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水质量。(二)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全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总氮、氨氮、总磷、高镒酸盐指数等重要指标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水质显著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建立“社会重视、责任明晰、措施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确保饮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健康的良性循
3、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1.进一步完善“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一源一策”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自然地理及经济社会资料等基本信息、水质状况、污染状况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整理饮用水水源地空间信息资料,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明确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2 .规范勘界立标及隔离防护设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等规定,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饮
4、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明确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和管理范围,设置界碑或界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点、公路两侧、取水口等区域设置标志鲜明的保护宣传牌、安全警示牌、管理要求牌等,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规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并定期检查更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穿越的,要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设置短信提示信息。强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整体隔离,采取铁丝网、围栏等物理隔离措施或防护林等生物隔离工程,杜绝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人类活动,确保饮水安全。(市水利局、市
5、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3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建设。各区县(市)要以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为核心,进一步梳理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流域存在的突出问题,2019年底,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稳定)方案(一源一案)的编制,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超标水源,要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并对准保护区汇水区域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确保到2021年全面达到目标水质要求;对现状水质虽已达标但波动较大的饮用水水源,要及时分析原因,并适时采取清库、清淤等工程措施,更有效防治水质反弹。对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要从保护水质出
6、发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和正面清单制度(管控措施和正面清单详见附件),严控各类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强度,筑牢饮用水水源安全底线。(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二)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1.彻底整治保护区内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全部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和水上加油;准保护区内三类工业企业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类工业企业中,有生产性废水产生且无法纳管的或纳管后无法引到保护区外排放的、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必须
7、全部关停或搬迁。准保护区内的一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2 .积极整治保护区内旅游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旅游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旅游建设项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水上旅游建设
8、项目,已建成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市文广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3 .全面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全面排查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依法依规予以拆除。结合无违建区县(市)创建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坚决杜绝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增违章建筑。(市三改一拆办、市城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4 .加强保护区内生活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建设与污染物产生相配套的治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能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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