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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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第一条为有效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要求,防控冷链食品贮存环节新冠病毒传播,保障冷链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管、交通、卫生健康、农业、商务、海关等部门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对各类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冷库及从事的贮存、冷链运输业务开展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蛰、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新冠病毒防控措施。第三条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食用
2、农产品(简称冷链食品)贮存业务,即提供冷链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对有自用冷库、或对外提供贮存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链食品运输的经营者及车辆实行登记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外提供贮存服务包括转租、出租、出借冷库等业务。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经济组织,统称生产经营者。对提供冷链食品贮存服务、运输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简称受托方。委托贮存冷链食品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委托方。受托方提供冷链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包括提供冷库、库房管理、运输等一种或多种形式服务。第五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冷链食品入库前
3、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在全省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在属地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具有冷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冷库、冷链车辆等业务信息进行登记;从事冷链食品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运输车辆等业务信息进行登记。提供冷链食品交易场所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应当进行登记。第六条备案或者登记工作在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进行,生产经营者可以在远程提交备案或者登记信息;难以远程提交的,前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地点现场办理。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川冷链”)登录方式见附件I-Io生产经营者可在平台完成备案或者登记后,下载用户操作手册、使用教学视频等资料,如有需要可拨打平
4、台技术支持方电话咨询。第七条支持、鼓励各地市场监管平台积极对接“川冷链”,实现整合融合,追溯信息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共享;与“川冷链”系统对接的,市场经营者可在本地监管平台提交备案或者登记信息。已有自建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等方式上传数据。第八条备案或者登记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形式、制冷方式、冷链运输车辆、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委托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贮存类别、联系方式等信息。生产经营者申请备案或者登记,应当上传备案或者登记主体的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身份证明;“川冷链”已经具有相关资料的,无需上传。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交备案或者登记信息,对备案或者登记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第十条生产经营者首次办理备案或者登记,其提交备案或者登记信息经完整性审查通过的,即时颁发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电子备案凭证(附件1-2)四川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表(附件1-3),由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或指定的政府网站自行下载。第十一条对提交的信息未通过完整性审查的,不颁发备案证或者登记表。在远程提交的,由平台自动提示;到现场提交的,由受理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并说明不予备案或者登记的理由(附件1-4%未通过完整性审查的生产经营者,
6、应按照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等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按时提交备案或登记完整信息。第十二条备案、登记编号发放应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编号格式为:分类代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Ol,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为02)+行政区域城乡区划代码+年份(4位数)+流水序号(4位数字X例如:四HI省成都市成华区2020年第一个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为:OOOOl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备案或者登记生产经营者住所、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在原备案或者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或者登记,备案或者登记号不变,并注明变更日期。第十四条备案证或者登记表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要继续开展贮存其
7、业务的,重新申请。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在“川冷链”查验生产经营者备案或者登记信息,并下载留存生产经营者电子备案证或者登记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依托“川冷链”建立冷库业务生产经营者数字档案。第十六条经备案或者登记的生产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备案或者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二)经调查核实,不在原备案或者登记的贮存场所从事冷链食品贮存服务活动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或者登记的;(四)不再符合备案或者登记要求,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且拒不改正的。第十七条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在县(市、区)政府政务网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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