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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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21年4月13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部门指导。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
3、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月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第八条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验收合格后,领取水平衡测试合格证。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第九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行
4、业用水定额标准,制定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制定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计划用水户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核,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第十条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用水量,本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累进加价。对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监督、指导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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