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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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行业纪律,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使用、管理有关的工作
2、人员。第四条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负牵头管理责任,药剂科、设备科负部门组织管理责任,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各科室在医院纪检监察办公室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医药代表在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在医德医风办登记备案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备案流程:医药代表在电脑端点击医院官网进入“医院公告,一“关于实施阳光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下载填写阳光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
3、表(附件1),将登记备案表及备案所需材料发至医德医风办邮箱,备案所需材料应包含如下事项:L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第六条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实行预约管理,预约接待由医院医德医风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第七条医药代表来院时应提供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
4、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四)药品、医用耗材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报价、参数等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五)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设备)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第八条接待时间。每周二15:0017:00为固定接待时间(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调整)。第九条接待地点。国医馆五楼医药代表接待室。(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更改接待地点则另行通知)。第十条接待人员。与接待内容相关的分管领导、医德医风办公室、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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