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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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明显处所的;(二)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使用的第一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三)未按规定建立新成员上岗前教育制度,或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或未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的;(五)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开的;.(六)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七)医疗机构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八)为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的实习人员出具试用
2、期满一年及考核合格证明的;(九)未按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十一)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二)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它医疗文书的;(四)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五)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七)未按规定执行放射诊
3、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八)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九)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十)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十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十二)被物价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冒用、买卖、出借或者转让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二)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
4、诊疗活动的;(三)使用一名医学生或者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即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四)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五)医疗机构未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六)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名称、地址、诊疗科目、经营性质或者服务方式的;(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八)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九)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后果的;(十)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一)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的;(十二)未按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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