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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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应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参与医疗保障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信息,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可以用于
2、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医疗保障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范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评价,是指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信用信息,运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确定医疗保障信用等级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进行评价,以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失信行为认定情况等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依据,对医疗保障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社会影
3、响后,按照规定程序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失信记录公示和恢复其信用状态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简称信用主体)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一)机构类信用主体1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2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4 .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企业。(二)个人类信用主体1.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2 .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4 .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个人。第五条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审慎适
4、当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自我约束,坚持激励与惩戒相结合。应当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建立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配套制定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目录、信用评价规则、信用修复办法等规范,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省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公共信用信息。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应用、信用奖惩、信用修复,并按相关规定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公共信用信息。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担医
5、疗保障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可聘请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统称评价机构)协助开展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第七条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诚信自律,规范医疗保障相关行为。鼓励各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用言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八条医疗保障信用信息按照国家、省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进行分类,包括以下类别:(一)信用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主要指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6、(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包括信用主体因违反医疗保障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生效判决及其执行信息、人民法院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及其执行情况、医疗保障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及其执行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信息等。(三)行政管理信息。包括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信息、拒不履行生效的医疗保障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信息,以及医疗卫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领域与医疗保障有关的行政管理类公共信用记录。(四)信用主体的资质资格、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六)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实施主体为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
7、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其他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失信主体名单。(七)行政约定及其履行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信息、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参保缴费情况信息。(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主要指信用主体作出的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包括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含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十)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主体依照医疗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衡言息。(十一)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包括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
8、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信息。(十二)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十三)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医疗保障部门规章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省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各类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和归集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维护信用主体信用记录。第十条来源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以外的医疗保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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