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评价改革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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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浙江省教育评价改革专家库管理办法为完善专家库组织建设,规范专家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引领、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专家的资格与条件(一)政治思想过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党的教育方针,自愿积极推动全省教育评价改革工作高质量发展;(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三)熟悉教育评价改革具体细分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了解领域的发展动态和前沿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从事教育评价改革研究、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五)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有敬业奉献精神,能够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六)在教育评价改
2、革领域承担过省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的,发表过高水平文章的,在较高层次学术会议上作过主旨发言的,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二条专家享有的权利(一)向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提出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意见建议;(二)根据需要查阅教育评价改革有关文件、典型案例等资料;(三)优先推荐参加教育评价改革方面的高层次培训、研讨、调研等活动,提升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四)自愿退出专家库;(五)其他合法权利。第三条专家应承担的职责(一)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改革政策文件起草、工作调研、课题研究、教育培训、指导服务、宣传推广等有关活动;(二)每届聘期结束提交聘期工作小结;(三)承担省教育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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