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息发布协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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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第二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2、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四条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第五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应急管理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六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七条XXX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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