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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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政策落实落细,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第三条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
2、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将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第四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以及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科研人员、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第五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
3、构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情况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七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一)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被认为不应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并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二)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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