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20181017(OA).docx
《附件5: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20181017(OA).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件5: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20181017(OA).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各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指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下同)、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或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工区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成员,下同)、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参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全体从业人员参与的机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地
2、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以下简称“建设总部”)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应同时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五条各参建单位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
3、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关于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六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应履行职业卫生保护的职责。各参建单位的工会要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各参建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建设总部成立以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为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建总其他领导、各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防治日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总部安质中心,负责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4、。各参建单位应成立以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组长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履行职业病防治综合职责。(一)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项目重要议事日程。(二)在制定、实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实施本项目职业健康防治计划。(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齐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四)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目标、年度计划,包括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5、;(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七)保障职业病防治费用投入及其有效使用;(八)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九)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督检查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十)组织检查、考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改进要求。(十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各参建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第十条各
6、参建单位应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向建设总部工程/设备中心和安质中心反馈建议和意见。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现场主管或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管理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根据职业病分类与目录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焊接作业造成的金属烟雾和光辐射、噪声、震动、高温及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分类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形成文件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第十三条
7、施工单位根据已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及时、如实向监理单位报审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再向建设总部工程/设备中心和安质中心及有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十四条申报后,建设项目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由施工单位在变更后15日内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再向建设总部工程/设备中心和安质中心及有关部门申报变更内容。第十五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报审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再向建设总部工程/设备中心和安质中心及有关部门申报注销手续。第十六条经建设总部工程/设备中心和安质中心审查职业危害申报或注销申报后,再
8、向地铁集团安全监管中心申报。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施工单位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将收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第十八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施工单位应当将设置危害因素公告牌,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危害因素清单内容。同时加强涉及的所有人员有针对性的岗前教育培训。第四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在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可与安全生产培训同时进行),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学习操作规程及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附件 深圳市 地铁 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 总部 职业病 防治 管理办法 20181017 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