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法关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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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法关系研究梁祐红张龙峰陈玉苹I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法两家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效力、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关系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的争议,与思想认识、法律理解、司法能力存在一定关系。在此背景下,检法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在法律、政策、理念和实践等层面探寻最佳结合点,积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续推动有效运行。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检法关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正式明确规定
2、。该制度从提出到试点,再到正式确立及施行,始终坚持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担负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的重任。在此背景下,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如何体现、宪法规定的检法配合制约关系如何明晰、定位,对于完善制度的实施、深化制度适用、提升办案质效,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法两家在某些问题上争议频频,冲突时有所见。本文就此略陈一己之见,以就教于方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法之观念与活动冲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8年10月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运行至今己3年有余,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1月的20.9%,提升到20
3、20年以来的85%以上2,在促进繁简分流上成效显著。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渐趋平稳的过程中,检法两家在某些问题的观点以及实际处理上屡见不合,甚至几起波澜。(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分歧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窠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审查与判决,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存在太大争议,我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未曾改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也进行了明确表态。然而,对于量刑建议的采纳问题,“一般应当”四字从写进刑诉法以来就成为检法两家交锋的争点。近年来,部分判决
4、无故拒绝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并非个案,如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周某职务侵占一案,检察机关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六年三个月的幅度型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在未出现需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情形、未说明理由情况下,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经提出抗诉,海口中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3从量1梁祐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张龙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二级检察官;陈玉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二级检察官。2史兆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施行三周年:“化学反应”初显现,载最高检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
5、022年7月25日。3李轩甫、王松林:海南海口秀英区:抗诉一起未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案,载最高检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4日。刑建议的效力定位上升到检法之间量刑权力配置变更的种种理解,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只是量刑请求权,并不具备实质影响力,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基础原则没有改变,法官量刑裁量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应受到冲击。也有意见认为,这是基于立法赋予量刑建议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权力,刑诉法通过制度性安排,将部分法院职能前移至公诉机关4,量刑建议权已具备了实质影响力。(二)认罪认罚从宽后被告人“上诉”问题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而引起的以抗诉
6、应对上诉问题成为了检法两家之间的矛盾争点。如何应对被告人以“虚假认罚”“恶意上诉”等意图获得“不当得利”的现象,检察系统内部有以抗诉应对上诉的共识和行动。最高检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堀某忠盗窃案”(检例第83号)要旨5即体现了最高检对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的立场。各级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亦有见之。然而,法院的观点和态度如何?2021年6月,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27辑开辟“认罪认罚”参考案例,通过第1408号“段红安妨害公务案”以及第1412号“杨濒然贩卖毒品案”,旗帜鲜明主张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且从
7、案件判决看,结果或加刑或维持原判。以佛山市顺德区院2020年办理的一起抗诉案件6为例,该案为一宗涉多名人员的诈骗犯罪案件,其中7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经审查后,顺德区院以该7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致量刑情节发生变化为其中个抗诉理由提出抗诉,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综合评判中表示判决量刑恰当,7名被告人亦均已认罪认罚,因而既不支持被告人上诉理由,也不支持抗诉机关抗诉理由。(三)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问题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决定了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
8、发挥着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正式立法,而今全面施行近四年,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在认罪认罚的制度背景下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容,除了在一般刑事诉讼中作为犯罪的国家追诉者、案件的过滤把关者、程序分流的调控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者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者这些角色之外,还对案件拟处理意见与辩方进行协商,在嫌疑人通过签署具结书表明其自愿作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后,提出量刑建议。认罪认罚的形成关键在于审前程序,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除除外情形外,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判决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由此可见控辩协商结果对法院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此外,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活动大大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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