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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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执市监处罚(2023)327号当事人:长沙县安沙镇姚巾晶食品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LM2MN7E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鼎功桥村丰术塘组209号经营者:姚巾晶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555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鼎功桥村丰术塘组209号的长沙县安沙镇姚巾晶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2袋“兄龙”鱼酸菜,净含量200克/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保质期为10个月;“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散装称重0.91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
2、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散装称重2.3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4日,保质期为8个月,监督检查时以上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涉事商品的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下达了长县执市监责改202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长县执市监当罚202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并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办案机构经批准,于2023年6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县安沙镇姚巾晶食品超市进行监督
3、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在售的2袋“兄龙”鱼酸菜,净含量200克/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保质期为10个月;“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散装称重0.91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散装称重2.3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4日,保质期为8个月,监督检查时以上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无其他库存。另查明,上述涉案“兄龙”鱼酸菜共计购进5包,购进价为L5元/包,销售价格2元/包;“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共计购进1.5公斤,购进价为18元/公斤,销售价格20元/公斤;“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共计购进3公斤,购进价为18元
4、/公斤,销售价格20元/公斤,以上商品均在2022年9月30日在长沙县安沙镇鼎功桥综合南杂店购进。至检查之日,上述“兄龙”鱼酸菜在2023年1月20日以每包2元的价格销售了3包、“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和“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于2023年3月19日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分别售出0.59公斤及0.7公斤,销售时该商品没有超过保质期;至案发日止,以上超过保质期后的商品均未再对外售出,涉案食品合计货值金额为68.2元,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在当事人货架上有在售的2袋“兄龙”鱼酸菜,净含量20
5、0克/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保质期为10个月;“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散装称重0.91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散装称重2.3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4日,保质期为8个月,监督检查时以上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无其他库存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送货单复印件1张、供货商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证据三: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长县执市监责改202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长县执市监当罚202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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