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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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程序和方法及鉴定意见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中土地性质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坏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N
2、Y/T395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3术语和定义HJ166和NY/T395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委托与受理4.1 鉴定机构应取得从事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4.2 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相关知识的人员受理鉴定委托。4.3 委托方应提供的鉴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介绍信或委托书等委托材料,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b)详细的案情材料;c)涉案地块的土地历史使用状况材料;d)涉案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实地勘测定界报告;e)涉案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和地类情况表;f)涉案地块的地质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水文资
3、料、遥感影像图和彩色现状照片等资料;g)其他办案机关已经取得的相关资料。4.4 应对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鉴定要求进行初步评价,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况可不予受理:a)鉴定材料经初步检查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的;b)鉴定材料来源不明的;c)鉴定要求不明确的;d)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e)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f)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g)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规定的其他不得受理的情况5鉴定程序和方法5.1 现场调查5.1.1 现场调查应由2名(含)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委托机关及双方当事人应到场,走访调查的内容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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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耕地 林地 破坏 司法鉴定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