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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个人):现将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并于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npjsh,以便汇总上报。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运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2、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福建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场经营和业务操作情况的量化评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实
3、施。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是记录、评价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运行平台,并与其他相关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业务操作行为评价组成。其中通常行为评
4、价由奖励信息和处罚信息两部分评价组成;业务操作行为评价由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和客户意见两部分评价组成。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评价时段为评价日的前12个月。评价时段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规定的行为的,按相应的标准增加或者扣减分值。最终得分累计计算,不设上下限。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动态评分制,评价得分每日动态计算。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质量文件如在评价时段内未被抽查到,则成果质量得分暂定为评价时段内抽查到的所有其他企业成果质量得分的算数平均值。笫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人员变动等原因,造成资质条件不满足工程造价咨询
5、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者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失效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中止,并在评价系统中予以提示。第三章信息采集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自行申报、各级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扬的,由企业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申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报;受到设区市政府表扬的,由企业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申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由受理申报的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申
6、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第十三条省住建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省造价管理总站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所在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管理总站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受到设区市政府通报批评的,由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十五条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省建
7、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报,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实后,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检查结果,由负责检查的省或设区市评价单位在检查结果确认后2个工作内,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相关方投诉到主管部门被查实的,按照“谁查实、谁采集”的原则,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或者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四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十八条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
8、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层级抽查复查,发现评价结果存在问题的,责令重新评价、审核后再予上报,同时原评价结果无效。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电子数据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
9、理规定保管。第二十二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每日定时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
10、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二十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内的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当日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二十七条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实施单位为省级的,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下同)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11、。第二十八条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六章评价运用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处罚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时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执行;对不按时申报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制加倍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程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三十三条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认真核实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