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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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传承第三章人才培养第四章创新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陇剧艺术,加快戏剧大省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陇剧艺术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陇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源流、戏曲美学、文学、艺术价值的陇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
2、和场所:(一)陇剧的代表性剧目、声腔、语言、音乐、传统表演程式、剧本、曲谱等;(二)与陇剧密切相关的音曲、乐器、服装、道具、布景、化妆、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三)与陇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剧具实物、场所设施;(四)陇剧特有的传统习俗;(五)其他与陇剧密切相关的保护传承对象。第四条【思想原则】陇剧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第五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陇剧艺
3、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陇剧艺术资源普查、创作展演、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场地设施设备建设、交流合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广电、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第七条【院团职责】省级陇剧艺术专业表演团体、研究机构具体指导全省陇剧艺术的业务传承保护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制定陇剧艺术发展规划,制定陇剧艺术行业标准和演出规范,指
4、导民营陇剧院团、自乐班的业务。陇剧艺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陇剧院团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陇剧艺术营业性表演团体,成立陇剧艺术自乐班等,建设陇剧艺术展示、传习场所,从事陇剧艺术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第九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陇剧艺术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传播普及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传承第十条【资
5、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陇剧艺术资源普查以及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建立陇剧档案资料库。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陇剧调查,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陇剧资源信息。第十一条【品牌保护】省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较高声誉的陇剧艺术品牌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办法,建立名团、名家、名剧保护名录,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陇剧名团、名家应当创作、编排、演出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精品剧目,提升品牌
6、价值。第十二条【陇剧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陇剧艺术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陇剧艺术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第十三条【宣传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宣传推广陇剧艺术,不断提升陇剧艺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陇剧艺术宣传报道,可以开设具有陇剧代表性水平,兼顾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优秀剧目展演、品鉴栏目,营造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十四条【基层传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将陇剧艺术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发挥陇剧艺术表演团体
7、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设区的市、县(市、区)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深入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陇剧巡演、汇演。每年下基层演出场次按照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考核。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一)通过购买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组织陇剧艺术优秀剧目惠民演出;(二)支持陇剧艺术表演团体等的相关公益性演出;(三)开展陇剧艺术理论研究;(四)征集、购买优秀陇剧剧本;(五)其他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的公益性活动。第三章人才培养第十六条【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高等院校、艺术单位合作,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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