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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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限养犬只与管理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五章犬只诊疗与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及社会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西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养犬管理作为城市文明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权力。第
3、五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依法查处违规饲养禁养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流浪狗抓捕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做好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等相关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和犬只免疫工作
4、,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并将有关情况向养犬主管部门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登记等相关工作,加强对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通过开展知识培训、规范养犬行为、提供志愿服务、协调养犬纠纷等方式参与社会养犬管理活动。第七条本市各级媒体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活动。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
5、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任I可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第十条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一般管理区:农村地区。重点管理区:城区和农村集镇。第二章限养犬只与免疫、登记管理第十一条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三个月以内新生幼犬除外)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销售禁养犬,禁养犬的品种如下:(一)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含以下血统杂
6、交犬)1 .葵犬类:所有英犬类。2 .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美国斯塔福郡梗等。3 .牧羊犬类: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苏俄牧羊犬等。4 .猎犬类: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狼犬、比利猎犬、寻血猎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等。5 .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大白熊、葡萄牙善泳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意大利卡斯罗犬等。(二)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成年犬肩高超过60cm(含)以上的犬只。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在犬只
7、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具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一般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接种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执行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第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在西昌公安公众号相关页面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内犬只的登记由公安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执行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第十五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免疫证明;(三)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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