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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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
2、细则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本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第六条镇农林水务局是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八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九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
4、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投资、借款、担保、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或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
5、效期内。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序。第十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
6、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三)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年度收益分配和预决算方案、30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所有权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2亩(含2亩)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金额占上年净资产10%以下的单项借入和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坏账核销等;(四)表决通过大额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经联社资产发包(出租)单宗合同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含10%),或者年租金虽未达到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但年租金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经
7、济社资产发包(出租)单宗合同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或者年租金虽未达到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但年租金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五)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项中的日常开支是指纳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核算的日常经营性开支以及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等日常非经营性开支。第十二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
8、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六)经联社理事会决定出资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投资,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下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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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 集体 资产 管理 实施细则 2023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