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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人事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健全公司管理体系,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双方的利益,加强人事管理和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依据政府相关劳动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内的试用人员。因工程项目需要和特殊业务需求而聘用的的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外单位借调人员、临时人员(包括实习学生)及专家顾问等,不适用本制度。第二章录用管理第三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实行招聘制。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与录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满
2、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试用期由董事会决定。第四条公司各部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人事招聘计划,制定具体的人事招聘工作方案,发布招聘信息,组织人员初选、笔试、面试、复试等工作;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正式录用前要填写员工入职申请及审批表,并提供和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职(执)业资格证书和论文奖项等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的原件。第五条公司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应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员工入职需经用人部室负责人、该部室主管公司领导签署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董事会批准。第六条新录用员工
3、于报到之日应向公司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职(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和最后工作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体检合格报告(证明),并填写完整的员工登记表,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供学校毕业生推荐表。第七条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二)体检不合格的;(三)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四)不胜任工作的;(五)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义务连续或累计时间超过5天及以上的(因公受伤除外);(六)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达到严重违纪行为标准的;(七)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入职到岗达3天的。第三章工作时间、休息休
4、假考勤与请假管理第八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公司实行上、下班按指纹考勤管理。因工程项目管理等特殊情况需要,可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实行任务导向的灵活工作时间。第九条公司安排员工在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日放假休息,少数民族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加班(一)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妥善安排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二)确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的,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加班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经公司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后实施。部室安排全体人员加班和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加班,须经总经理批准。加班应从严审批,除非十分必要,不得安排。(三
5、)经批准的加班,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倒)休。第十一条员工应按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无故请假、中途擅离职守;员工在上班期间因公外出,应先向直接上级报告,获批后方可离岗。第十二条迟到、早退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含)内仍未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第十三条员工请(休)假管理详见公司员工请(休)假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八种:(一)事假事假是指员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经批准后执行的假期。(二)病假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给与的医疗期,从员工病假(病休)时间开始累
6、积计入医疗期。(三)年休假1、年休假为国家规定,根据员工工作年限设定的带薪休假,具体参见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员工请(休)假管理制度。2、年度休假施行员工本人预报申请,并由公司根据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3、年休假当年度有效,可集中休息也可分段休息,员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可用来抵补病假、事假。(四)探亲假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其配偶不在河南省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同省范围内,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五)婚假员工凭结婚证书给予婚假,符合初婚、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
7、岁)按照国家规定增加奖励假。(六)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或者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丧假。(七)产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八)工伤假指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在此期间工资照发。工伤假期就是指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第十四条员工请假均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并按审批权限经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员工请病假一次在三天(含)以上的,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卡及病假证明,无有效证明的作旷工处理。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作旷工处理:(一)员工不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二)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勤
8、的;(三)以谎报、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四)超假未归的;(五)在请假期间为其它单位工作或提供有偿劳动的;(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请假的。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八条试用期规定(一)公司对新录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劳动合
9、同期限三个月及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以内。对特殊人才,经总经理提议可减免试用期。(二)各用人部室应在试用期满前十天对该试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对业绩突出的,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可提前转正。(三)对考核不合格或具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应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就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第二十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将与之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就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
10、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二)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三)当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变更其劳动岗位及相应的劳动报酬,员工应予以服从公司安排: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一)
11、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2、本人负责的项目资料未交接清楚或业务应收款项尚未清理完毕的;3、欠公司款项尚未清偿完毕;4、作为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而诉讼或仲裁尚未结果;5、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生严重
12、违纪行为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实际经济损失达壹仟元(含)以上的;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13、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裁减人员: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转产、项目完成或取消、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14、、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四条当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当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办理。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订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有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一)由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
15、规定支付。(二)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的金额为服务期尚示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三)公司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等,如果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规定的,员工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四)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照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五)员工违反公司行为规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六)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按下列实际经济损失向公司支付赔偿金:1、公司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其支付的各项长期或短期业务培训费用;3、因公司交予的任务被迫中断导致业务流失或客户索赔等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