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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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1月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23)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总则(一)本市范围内新批准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统管区(鲤城区、丰泽区
2、、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及泉州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各县(市)、泉港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负责统管区及泉州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巡查、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现场查勘、预售资金拨付受理和审核、预售资金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预售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项目创建优质工程,配合落实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工作。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项目创建优质工程的全过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配合住建主管部
3、门和被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进度款项,配合预售资金监管检查工作,实时提供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等相关资料。(三)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凡在本市辖区设立银行或分支机构,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信息化管理所需的技术标准,没有不良记录,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工作的,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加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二、监管账户开设(四)以独立商品房项目为单位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
4、售许可前,按照一本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名单中选取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应当体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监管账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该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动扣款业务,不得作为其他贷款的还款账户或还款担保账户。(五)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和住建主管部门三方应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相应建设形象进度节点监管资金控制要求、拨付流程、监管责任及违约责任等。监管协议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附件。(六)预售项目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经住建主管部门同意(有开发贷款的预售项目,还需经发放开发贷款的监管银行
5、同意),可从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银行变更监管账户。变更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应持监管协议书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方案变更备案,并按要求公示。(七)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总造价;2 .项目重点资金监管额度;3 .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4 .工程款支付计划表;5 .监管账户名称、账号;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八)住建主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示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或营销代理中介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签约缴款处等醒目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信息,在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载明监管账户。三、预售资金缴存(九)商品房预售时
6、,开发企业应当提供所开设的监管账户给购房人,协助购房人将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和全装修款实名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传实时数据或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凭证应体现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信息。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低于政策要求的最低比例,后续款项要合理安排入账时间。(十)开发企业收缴购房款项采用POS机结算时,需向住建主管部门提供PoS机绑定监管账户为结算账户的书面证明。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或以其他监管手段确保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十一)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7、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应当用于所设置抵押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全部进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前存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先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并将抵押贷款全部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已用于监管项目前期开发建设费用的,在保证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前提下,可凭发票进行抵扣。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项目抵押备案、预售方案审核时应对开发贷款入账情况严格把关。(十二)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对购房人申请住房贷款的,要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划入监管账户,贷款信息应对
8、接传输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十三)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监管协议,指定专人定期核查,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贷款等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及时告知住建主管部门。四、预售资金使用(十四)对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全部进行监管,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资金。重点监管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预售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原则上按照项目总造价的1.2倍核定。项目总造价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含小区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及室外配套工程)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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