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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二零二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基金帐户信息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基金帐户销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增开/撤销交易账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冻结与解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非交易过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基金认购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基金申购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定期定额申购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基金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章基金分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章基金转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章基金份额转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章交易申请撤
2、单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章资金结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章查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第1条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安”)为规范其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管理和交易类业务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汇安基金管理的公开募集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汇安开放式基金”),且注册登记人为汇安基金。凡与汇安开放式基金业务
3、相关的运营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第4条汇安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第5条汇安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及不定期追加资金、提取资金等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章释义第6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合同:指汇安XX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汇安XX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指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4、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规则所指注册登记人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修订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机构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5、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终止发售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投资者有效申请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可用余额:指基金账户内可实际赎回的份额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6、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的价值,是确认申购、赎回的价格基础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汇安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基金的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冻结与解冻、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基金的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定时定额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
7、换等业务撤单:指投资者当H提交交易申请后又将该笔交易取消的行为指定交易:指投资者只能使用基金交易账户在该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机构处进行交易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第7条凡拟投资于汇安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均应开立汇安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汇安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第8条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完全一致。投资者可以使用唯一的基金账户通过在不同销售网点开设多个交易账户进行基金交易,实现真正的多指定交易。第9条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由汇安销售机构网点实时开立、直接发放交易账号;基金
8、账号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不采用预留方式或销售机构直接发放的方式。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均实行实名制。第10条申请开户时,投资者除须填写销售机构提供的开户业务申请表外,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以方便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个人投资者须向代理开户网点提供如下资料: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令代办人(如有)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令个人投资者的银行资金账户资料;令代理开户网点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机构投资者须向代理开户网点提供如下资料:令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
9、其复印件(加盖公章);Q预留印鉴;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令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令机构投资者的银行资金账户资料。令代理开户网点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第11条汇安客服电话、官网的初始查询密码皆为投资者证件号最后六位(字母用数字“0”代替)。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网上变更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第12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T日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T+2日(含)以后可在该销售机构处打印开户确认书。注册登记人不为投资者另行寄送基金账户卡。第13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10、者自行承担。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毁坏或遗失,投资者可以在原开户销售机构处补办;补办的基金账号与原基金账号相同,具体补办办法请咨询各销售网点。第四章基金帐户信息变更第14条为避免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失,当投资者的名称、证件、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如果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第15条对于投资者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客户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投资者可通过任意一个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机构以销售机构认可的等方式提交基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投资者提交客户非关键信息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进行其他基金
11、交易。第16条对于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客户关键信息办理变更时,投资者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第17条投资者基金账户相关信息的变更须经过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注册登记人只对变更信息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内容本身做正确性判断。第五章基金帐户销户第18条基金账户的销户由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交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已经成功进行账户登记的任一开户网点进行提交,销户业务由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生效。第19条在注销基金账户当日,该基金账户应满足如下条件: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基金账户状态正常、该账户无尚未兑付的基金权益或未确认的交易等。第20条投资者办理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
12、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人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基金账号。第六章增开/撤销交易账户第21条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账户,投资者的基金交易账户由销售机构实时开立,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统一登记在投资者唯一的基金账号下,从而实现投资者用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第22条投资者撤销基金交易账户须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指定交易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在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购买的汇安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没有通过该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或待确认权益;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第七章冻结与解冻第23条冻结
13、与解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汇安办理的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只包括司法、行政冻结/解冻(以上统称有权部门冻结/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包括有权部门冻结/解冻和质押冻结/解冻。第24条有权部门冻结/解冻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机关或部门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质押冻结/解冻是指投资者因质押目的自愿要求注册登记人将其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有权部门冻结/解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提起申请,质押冻结/解冻由投资者本人(或其经办人)依本规则提起申请。第25条汇安的注册登记人可以受理冻结/解冻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办理有权部门冻
14、结/解冻业务时,应要求该有权部门出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行政决定,还应要求其经办人出示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等;质押冻结的申请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和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根据注册登记人的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其有权拒绝质押冻结申请人的申请。第26条有权部门冻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对于有权部门冻结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基金分红外的基金交易;被冻结基金份额的分红现金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直至解冻。第27条有权部
15、门冻结可以对质押冻结进行重复冻结,但同一级别冻结不可以进行多重冻结;有权部门冻结一旦开始办理,基金持有人质押冻结(如果存在的话)立即被有权部门冻结取代,直至该有权部门冻结结束。第28条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份额不得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第29条所有因分红派息而产生的权益分配冻结,包括再投资份额冻结和红利资金冻结都冻结在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到期解冻时,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将解冻的份额和红利资金下发到各销售机构。第八章非交易过户第30条注册登记人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注册登记人合法授权的销售机构网点只受理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法人终止、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且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及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法人终止是指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法人终止,需办理基金过户的业务,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终止需办理基金过户登记的,比照法人终止所涉过户登记业务办理;司法强制执行(扣划)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