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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局部协议书甲方:北京中维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舞阳瑞城投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标准化厂房工程工程工程地点:北三环产业集聚区工程内容:钢构加工安装、土建结构、内外装饰群体工程应附乙方承揽工程工程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土建结构、钢构加工安装、内外装饰、消防水电安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3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2023年02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皿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优良工程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伍仟捌
2、佰万元(人民币):5800,OOOO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通用条款3、 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4、 图纸5、 工程量清单6、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23年9月28日本合同双方约定七日后生效。甲方:(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3、人:乙方:(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4、继承人。工程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追加合
5、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当的经济支出。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图纸:指有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场地:指有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
6、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7、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3.1 语言文
8、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标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想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甲方按
9、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可执行。甲方要求适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当。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当。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有甲方承当,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
10、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11、,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
12、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13、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
14、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乙方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工程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当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乙方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
15、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事件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月的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地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可以将8.1款局部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当。甲方未能履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