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县域商业建设补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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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县域商业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市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2、。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核;配合市商务局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指导市商务局开展绩效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以及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对项目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并进行监督考核。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范围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县域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第六条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
3、、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补助资金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等手段推进建设改造。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本市各县及下辖5个(不含本数)乡镇以上的区。第八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于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第九条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范围,并在2021年1月1日后开工,项目补贴当年竣工验收的项目。第十条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南昌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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