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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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项目序号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主体资格1.1持有的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2经营条件2.1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2.2未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3食用农产品信息标注状况3.1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且标明的信息符合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第十三条。3.2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4经营过程控制情况4.1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依规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相关证票。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3 .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上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要求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7号)4.2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险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4.3自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符合要求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1.4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选择取得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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