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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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项目序号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主体资格1.1持有的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2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1建立涵盖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2.2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3对食品安全管
2、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2.4农批市场配备食品安全总监。2.5对入场销售者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6依法进行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且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内容,留存影像信息,保存期限符合法定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3.经营条件3.1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3.2为入场销售者提供合规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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