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矿井企业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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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矿井企业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第四条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2、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部门及驻矿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矿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和党委书记担任,其他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副总师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人力资源部为职业病防治与职务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第七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1、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
3、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2、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3、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负责新入矿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5、负责防护用品与监测仪器的采购、保管、发放和送检等管理工作;6、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妥善安置;7、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8、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第九条政治工作部职责:1、负责监督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2、负责收集、反馈员工对防尘、防噪音用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
4、有关部门解决落实;3、负责开展职业卫生防治的宣传工作。第十条安全监察部职责:1、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2、组织作业过程中的粉尘、噪音危害辨识、危害评价和粉尘、噪音危害控制工作,确定应落实的相关防护措施;3、对接触粉尘、噪音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纠正现场工作人员的不规范作业行为;4、参与制定防尘、防噪音相关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各部门、其它单位职责: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三章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第十二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
5、训的权力;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第十三条预防措施1、凡涉及粉尘、噪音作业的施工场所,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时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
6、险评价和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核,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要负责安全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贯彻,使每个作业人员心中有数,并做好贯彻与记录;3、一切粉尘、噪音作业活动必须有防尘技术治理措施和防尘、防噪音保护措施,无措施或未贯彻,严禁布置作业;4、劳动保护监督员和技术人员应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只有在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已贯彻,并且正确无误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开工,否则有权阻止施工;5、粉尘作业应尽量避免同其他作业活动交叉进行,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应做好隔离措
7、施和防尘措施,并经安全检查员确认后才可进行作业,通风不畅的作业区域,应安设通风换气装置及空气净化设施;6、在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同时,作业人员应做好现场设备的防淋保护工作;7、实行单位自行检测与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档、上报和公布,确保作业环境符合要求。通风防突部应定期进行粉尘的分析、化验及测量工作,并有记录,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量2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测1次,采煤工作面每3个月测量1次呼吸性粉尘,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量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量1次;8、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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